中共福州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福州市審計局關于開展福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謝婧經濟責任審計的審前公告

日期:2024-04-14 21:35 來源:市審計局
|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945號)的規定,經中共福州市委審計委員會批,我局將對福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謝婧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為了進一步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全面真實了解掌握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情況,并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審計主要內容

  謝婧同志任職期間(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重點對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本部門本單位重要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二、審計時間:自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31。

  三、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交通、通訊、醫療等費用。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未經批準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不準利用審計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準利用審計職權干預被審計單位依法管理的資金、資產、資源的審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請托干預審計工作。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四、投訴電話:0591-83367954。

  本公告公示期間自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之日起至審計結束,歡迎廣大干部群眾如實反映有關情況,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人員執行紀律情況予以監督。

  中共福州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福州市審計局

      2024年4月11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