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
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如果是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則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部分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九條之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個人醫療保險全部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繼續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福州市將醫療保險費隨同失業金一起轉給失業人員,由其自行到醫保中心辦理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