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4、單位繳費、本人未繳費的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標準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個人醫療保險全部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繼續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福州市將醫療保險費隨同失業金一起轉給失業人員,由其自行到醫保中心辦理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