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日期:2022-11-18 18:36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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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4、單位繳費、本人未繳費的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標準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個人醫療保險全部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繼續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福州市將醫療保險費隨同失業金一起轉給失業人員,由其自行到醫保中心辦理參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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